1.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包括对管辖权提出异议。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对所辅助的当事人产生效力,一般不具有与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所以通常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且该第三人可能因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而承担实体义务时,经法院允许,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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