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对于不予起诉的案件,处理方式如下:1. 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要求。2. 公开宣布: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3. 送达相关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 被害人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 被不起诉人申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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