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是某热力公司季节性司炉工,业务终止后申请仲裁未成功便起诉,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律所团队采取否定劳动关系成立前提的策略,精准援引法条、用分析模型剖析、提交权威案例。法院采纳意见,判定属劳务关系,驳回原告诉求。此案为处理相关用工争议提供了启示。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张枫律师,该律所的律师团队,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时展现出专业实力。他们擅长釜底抽薪、精准定性的法律策略,核心是否定劳动关系成立前提。团队精准援引法律规定、运用“三性从属性”分析模型、提交权威案例。凭借丰富办案经验,成功让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此案为灵活就业、季节性用工争议处理提供了启示。季节性用工引劳动争议,律师精准策略助企业胜诉给出启示案件情况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业务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一位长期于每年冬季为某热力公司工作的季节性司炉工,自2017年11月起至2025年9月30日,每年约在供暖期间(当年10月/11月至次年4月/5月)在被告处从事“上煤工”工作,工作模式为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按月获取报酬。2025年9月底,被告因公司被收购而通知其无须继续工作。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支付期间法定假日与周末的加班工资。争议核心该案件的争议核心聚焦于:劳动者多年、在固定企业提供季节性、非全年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办案策略作为本案被告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团队采取了釜底抽薪、精准定性的法律策略,核心在于否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构建答辩框架:律师团队精准援引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关于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规定,将辩论提升到法律关系属性层面,把案件的胜负关键从“做了多少年”转移到“法律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运用分析模型:运用“三性从属性”分析模型,对长达近八年的季节性用工进行剖析。在经济从属性层面,指出原告仅在半年供暖期内工作并获取报酬,其余半年时间双方无经济往来,缺乏紧密且长期的经济依附关系;在组织管理从属性层面,强调用工模式松散,无考勤约束、无明示规章制度管理、不参与企业活动,被告对原告的管理程度未达到劳动关系中组织化、常态化的水平;在人身从属性层面,强调被告每年在供热季开始前需“重新打电话”询问原告是否继续工作,证明双方关系具有季节性和灵活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缺乏稳定、持续、不可替代的人身依附性。-援引权威案例:为支撑己方观点,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上级法院的同类判例,引导法庭对此类争议的裁判倾向。案件结果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由于每年重新沟通用工意向、工作期间管理松散等特点,原告提供的劳动不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双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属于基于供需约定的季节性劳务雇佣关系。基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原告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等三项核心诉求均失去了法律基础。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承担。案件启示这起案件对于处理当前广泛存在的灵活就业、季节性用工等争议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季节性劳务时需准确认知自身权利范围,维权时应优先厘清法律关系的性质,避免诉求基础偏差。对于企业而言,明确用工性质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首要环节,应通过签署书面劳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性质,同时避免在日常管理中建立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管理痕迹。而法律关系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石,“管理”强度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