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产,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2. 若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3.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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