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公章具有对外代表单位意志的法律效力,能确保通知书的正式性和有效性。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主体与劳动者进行各项事务往来。加盖公章表明该解除通知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2. 若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公章,可考虑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与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项的确认,具有相应的证明作用。3. 分公司在有总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也可加盖分公司的公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经授权后其行为同样对总公司产生效力,能代表用人单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相关事宜。 一般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盖章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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