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手续如下:1. 准备材料:起草起诉状,写明原告与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等;准备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2. 向法院递交: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3. 立案受理: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4. 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5. 调解:审理前一般会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6. 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则开庭,双方当事人可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7.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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