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方面:1. 公安机关管辖大部分刑事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2.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级别管辖依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等划分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地域管辖一般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指定管辖则是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审判特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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