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有权直接找担保人要求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 具体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总之,担保人承担责任形式及范围依保证合同约定而定,需谨慎对待担保行为,明确自身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