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且已进行清算,以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债权人可要求获得清偿的股东在所获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 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即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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