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承担的责任相对有限,仅以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承担债务。3.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债务能得到清偿。4. 退伙的合伙人,退伙时已合理分担债务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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