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时,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补缴出资及相应利息。2. 若公司债权人发现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会支持这种诉求,以保障债权人利益。3. 对于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的情况,还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违约责任等方式来约束股东。若股东违反章程约定未足额出资,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促使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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