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6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60万,一般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若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存在拒不退还、多次挪用等从重情节,则可能加重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全部情况由法院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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