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些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生效且具有执行内容的。2. 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条件和能力。3. 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此罪旨在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确保法律得以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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