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股东抽逃出资:依据上述解释,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会予以支持。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起诉该股东。4. 公司人格否认: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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