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条件如下: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3.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5. 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的,遗嘱无效。6. 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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