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区分情况: 若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 1994年2月1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2. 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后离婚: 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经审查符合条件,度过30天冷静期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3. 同居关系解除: 自行分开即可。 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和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财产按共有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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