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这也是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要求的,以便司法机关能随时掌握其动态。3. 在传讯时不能及时到案。保证随传随到是取保候审期间应尽的义务,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被重新羁押。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比如威胁、恐吓证人等行为是被禁止的,否则会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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