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以及为实施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主要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了解案件情况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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