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案件上诉费: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来计算。例如,上诉请求金额为10万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即需交纳上诉费2250元(100000 - 10000)×2.5% = 2250元。 若上诉请求金额为50万元,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计算下来上诉费为6700元(100000 - 10000)×2.5% +(200000 - 100000)×2% +(500000 - 200000)×1.5% = 6700元。2. 非财产案件上诉费: 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 上诉费由上诉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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