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房屋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房屋的归属及贷款的分担。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可能是一方得房,另一方获相应补偿款;也可能将房屋拍卖,分割所得价款。同时,未还清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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