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一旦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2. 连带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 具体责任范围:通常是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能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若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可能需承担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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