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贷款担保人,需承担以下责任:1. 一般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例如,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债权人可先要求借款人偿还,只有在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时,才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无需先向借款人追讨,可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3. 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足额还款,担保人可能需要动用自身资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财产状况。总之,为他人贷款作担保要谨慎,充分了解可能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7条、688条分别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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