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被告举证期限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3. 若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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