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事再审不一定都开庭。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同时,根据该法规定,部分再审案件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核心分析: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一般开庭,二审程序再审或符合特定不开庭条件的可不开庭。再审程序中法院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关键在于案件的原审审级以及是否满足不开庭的法定情形。各方权利义务方面,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需配合法院审理。实务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阐明再审理由。收集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若想了解案件是否开庭,可向法院询问。若法院决定不开庭,当事人可申请复议,要求说明不开庭理由。法律程序上,先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再审时按相应程序进行审理,不服结果可依法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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