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案件回避的决定主体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为确保司法公正,当相关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时,需进行回避,由特定主体决定以保障程序正义。权利义务:相关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决定主体有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相关人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收集能证明该情形存在的证据。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有权决定的主体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等待决定:决定主体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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