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事诉讼一审并非必须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但对于一审简易程序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不进行开庭审理。核心分析:一审案件通常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查明事实。但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可不进行开庭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的关键在于案件是否符合上述特定条件。实务建议:若当事人希望案件开庭审理,可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仔细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条件,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且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在准备开庭时,当事人应提前整理证据、梳理观点,以便在庭审中充分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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