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若探视权经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核心分析: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协助方有义务配合。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协助义务方。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来决定是否中止探视。实务建议:收集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证据,如拒绝探视的视频、音频等。向法院提供,要求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如继续拘留、罚款等。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等,以保障子女与自己的正常相处,迫使对方重视探视权的履行。法律程序上,按执行法院要求提供材料,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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