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亮点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投资分红5.6万元的诉请,避免被告损失。二、专业律师为您护航谢滢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央法(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01202311659263。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秉持着专业、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案件背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投资分红5.6万元。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分红2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应依约支付分红。被告则抗辩项目从未开展,原告自2022年4月离职后未再参与任何工作,且原告无法证明合作项目存在任何利润。四、办案难点重重1.合作项目是否实际履行难以认定,原告主张分红却无项目实际运行的证据,被告虽发布过舞台搭建视频但与合作无关,这一事实认定存在争议。2.原告是否实际参与合作需进一步核实,原告自离职后未参与工作,但仍主张分红,其参与情况不明。3.分红款是否有利润基础存疑,原告无法证明合作项目存在利润,举证责任在原告方。4.合作协议中“保底分红”条款是否符合合作特征也需界定,这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五、巧妙办案思路与行动1.锁定关键事实,通过梳理证据,发现原告未能提供任何项目实际运营的证据,如项目合同、账本账目、利润分配记录等,证明项目从未实际履行。2.运用原告自认项目未履行的证据,如原告微信主张投资款而非分红款,出具的收条明确收到本金出资款等,进一步印证双方已就返还本金达成一致,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也证明其他合作方早已解除协议。3.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原告主张分红款却无法提供项目收入、支出、利润核算等证据,成功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原告。4.固定“保底分红”不构成合作特征,强调合作协议中不符合合伙“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本质特征,原告未参与经营决策,所谓“合作”实质为保底收益不应获得支持。六、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参与合作项目,未能证明合作项目存在合作利润,自2022年6月起原告即主张返还投资款表明其已知项目未实际履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避免了5.6万元的损失。七、律师点评本案凸显了在合作合同纠纷中审查关键要素的重要性。通过对项目是否实际履行、原告是否实际参与、是否存在利润以及“保底分红”条款性质的审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同时,固定证据在案件处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及时收集和运用相关证据,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规范合作合同签订与履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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