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环境行政复议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了不服环境行政行为时复议申请的受理主体,以便相对人能有效寻求救济。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有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义务。关键要件:需存在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相对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保存好相关处罚决定书、环境监测报告等。了解流程:通过政府官网等渠道了解复议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提交申请:按要求准备材料向相应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注意申请期限,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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