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打破保险拒赔僵局在生活中,意外总是突如其来,当意外发生后,保险本应成为人们的保障,但有时保险公司却会以各种理由拒赔。这时,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贵阳杨小玉律师处理的一起意外保险拒赔案件。 杨小玉律师:专业与经验兼备杨小玉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成为执业律师9年,目前是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她曾与同事共同担任过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法律顾问、贵州省清镇市粮油公司(国企)前法律顾问。杨小玉律师主要擅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在刑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有所涉及,帮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被告人减轻刑罚,最终两人免予刑事处罚、一人缓刑一年。她的执业证号是15201201711209291,秉持 “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执业宗旨,对委托人高度负责,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意外降临,保险拒赔难题凸显2025年1月,被保险人在某康养旅游度假区工地从事地勘工作时,不慎被地面木棍绊倒,导致右外踝及后踝骨折。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前,被保险人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企福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同意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限额内的保险金,拒绝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且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被保险人遂委托杨小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抽丝剥茧,精准出击破困局接受委托后,杨小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比例计算保险金”这一核心抗辩理由,杨小玉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发现该“比例赔付”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就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杨小玉律师据此主张,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伤残赔偿金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同时,杨小玉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理了事故现场视频、全套医疗病历、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损失金额的合理性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法庭交锋,正义终得伸张在法庭上,杨小玉律师围绕格式条款效力、损失计算标准等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和辩论。她精准的法律研判和专业的庭审表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因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包括全额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津贴及部分鉴定费在内的共计十万余元。虽然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部分诉请因超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障范围,未获支持,但案件受理费亦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起案件不仅使伤者获得了应有的保险赔偿,更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所负有的严格提示说明义务。杨小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精准的法律研判、完善的证据体系构建、清晰的诉求界定、专业的庭审交锋以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长远考虑,都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杨小玉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帮助,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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