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若在简易程序中未递交笔迹鉴定申请,之后发现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该规定也表明,当事人申请鉴定是有一定期限要求的,一般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事人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权利,笔迹鉴定有助于查清事实,所以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权利义务:申请方有预交费用等义务,法院有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权力。关键构成要件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费用。实务建议:及时向法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鉴定的必要性和理由。按要求预交鉴定费用。若法院对申请有疑问,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解释和补充材料。等待法院对鉴定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若准许,按照法院安排进行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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