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中的回避规定是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当审判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时,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核心分析:适用情形: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权利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等应主动回避。关键要件:明确利害关系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实务建议:当事人如认为存在应回避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申请时要注意收集可能证明存在回避情形的证据,如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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