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未成年子女一般没有独立决定是否接受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其与子女的联系与交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探视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以保障亲情延续。未成年子女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其意愿并非决定探视权的关键因素。关键在于探视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若不利于则可中止。实务建议:若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不利于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据,如子女出现心理问题、学习成绩下降等相关证明。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调整探视方式或时间,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收集证据时,可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老师反馈等。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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