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破产清算组对于未履行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为平衡各方利益而赋予清算组此项权利。权利义务:清算组有决定合同走向的权利,同时需按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时有履行义务,也有权要求提供担保。关键构成要件: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整理与未履行合同相关的各类文件,如合同文本、往来函件等。及时通知:清算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的处理决定。遵循程序:若决定继续履行,及时提供担保;若解除合同,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如处理违约责任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