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有16年执业经验。他处理了多起婚姻财产纠纷,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突破时效限制助当事人维权,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中理清财产关系,其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和实务操作提供重要参考。专业律师助力,破解婚姻财产纠纷难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赵玮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赵玮律师:专业背景与丰富经验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他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具备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他不仅获得了百度权威认证,还是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以及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多年来,他成功代理了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所在的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突破时效限制,维护合法权益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生活,后因感情破裂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其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并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同时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他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这起案件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理清财产关系,明确分割标准原告A与被告B原为夫妻,201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原告A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被告B则否认“假离婚”,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通过整理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B,形成财产混同;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确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受理与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判决被告B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判决原告A向被告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原告A可另案主张。这起案件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假离婚”后财产混同情形下,如何通过资金流向、房产置换链条等证据主张权利,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意义。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赵玮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成功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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