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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赵玮:为婚姻财产纠纷精准维权

2026.08.02婚姻家庭8人浏览

本文介绍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赵玮律师,他经验丰富、资质深厚。通过两起案例展示其能力,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助原告获补偿;二是同居财产分割,理清财产归属。他专业负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专业律师赵玮,为婚姻财产纠纷保驾护航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常常成为夫妻双方矛盾的焦点。当婚姻走向尽头,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赵玮律师,看他是如何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

资深律师,经验丰富实力强
赵玮律师拥有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服务地区主要为惠州。他不仅获得了百度权威认证,还是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以及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赵玮律师成功代理了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离婚后财产纠纷,精准出击获补偿
在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生活,后续因感情破裂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其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并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则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同时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展开了全面的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他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

同居财产分割,理清关系定归属
另一宗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原为夫妻,201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A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B则否认“假离婚”,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

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通过整理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B,形成财产混同;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确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受理与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判决B向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判决A向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A可另案主张。

赵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同居财产分割,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的道路上,赵玮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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