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仅一方持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行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核心分析: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是为了确保双方是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来解除婚姻关系,避免一方受胁迫等情况发生。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需要对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等。实务建议:如果一方确实无法到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并说明离婚诉求。法院受理后会通知被告,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等。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要准备好相关财产凭证和子女情况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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