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原业主欠下的物业费原则上应由原业主补缴,但如果房屋在转让时,双方对于物业费的承担有特别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签订,原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履行缴费义务。若房屋转让时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约定中,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保障了物业费用的收取。实务建议:物业可先与原业主沟通催缴,留存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若原业主不配合,可查看房屋转让合同等相关约定,按约定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物业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原业主,要求补缴物业费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在诉讼中,物业需提供服务合同、服务记录等证据证明服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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