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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某某对某某公司、王某某涉伪证上诉

2026.07.30合同纠纷6人浏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伪证与虚假陈述鉴定引发的争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复杂领域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近日,一起涉及伪证和虚假陈述鉴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朱瑞雷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代理了相关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围绕着伪证、虚假陈述以及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等关键问题展开。孟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要求由某某公司和王某某承担诉讼费用。其理由包括某某公司、王某某提交伪造证据、王某某伪造收据证人李某做虚假陈述、一审程序违法以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
案情详细剖析
1.合同签署情况
2006年1月23日,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署《定购书》,定购801号房屋。2006年5月10日,王某某又与某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孟某某与某某公司也存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孟某某称其名字非本人所签,合同被某某公司调换。王某某则称合同上孟某某的名字是其代签。
2.房款支付争议
王某某持有加盖某某公司发票专用章、落款日期从2006年1月23日至2007年6月17日的7张801号房屋房款收据原件,总金额为1558043元,交款人均为王某某。这些收据编号连号,王某某称是因之前房款收据盖章问题,2011年换了新收据,旧收据交款人也是其本人。某某公司提交财务记账凭证证明账目记载交款人均为王某某,时间和金额与收据相符。孟某某对房款来源和交纳细节陈述不清,且称因向王某某借钱将房款收据原件交给了王某某,这一说法有悖生活常识。一审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认定801号房屋购房款均系王某某交纳。
3.房屋居住情况
王某某提交了《入住通知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装修款合同、水电费物业费票据、物业公司证明、开发商致歉函、承诺书、维权照片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从2006年7月以801号房屋业主身份收房后至今,一直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并以业主身份向某某公司持续主张权利。孟某某称参与收房后把钥匙交给王某某暂住且曾中途收回房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未被一审法院采信。
4.一审法院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关系的成立需立约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孟某某未提供本人签署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无法证明其与某某公司就买卖801号房屋达成合意,双方未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孟某某也未交纳购房款,其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张借名买房也无有效证据佐证,其诉讼请求同样被驳回。
二审情况概述
二审中,孟某某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证明证人李某做了虚假陈述;还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某某公司2006年至2007年现金日记账以及2007年5月22日至5月24日银行流水(对应账户为杨乐乐),欲证明某某公司向王某某出具的收据系伪造。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孟某某提交的企业信息打印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其申请调取的证据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客观存在,孟某某未申请调取,且王某某、某某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孟某某前后陈述矛盾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房款的事实,故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孟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朱瑞雷律师专业助力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朱瑞雷律师代理。朱瑞雷律师拥有众多专业头衔,如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监事会监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盈科北京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等。他连续十年荣获盈科“优秀律师”称号,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在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等有着深厚造诣,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及各类诉讼处理有着丰富经验。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朱瑞雷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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