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一方在离婚前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出售房屋: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可要求私自卖房一方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2. 若双方协商一致卖房:卖房所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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