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想离婚,首先可尝试与对方协商,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例如,会考虑孩子年龄、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为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支付抚养费,通常根据孩子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财产分割也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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