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当然监护。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也可担任。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担任。若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确定法定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旨在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成长等得到妥善照料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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