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 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卖房者隐瞒房屋曾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2. 受欺诈方基于该欺诈行为签订合同。3. 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总之,欺诈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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