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存在特殊情形可不通知。比如无法通知家属的,像家属联系方式不明、身份不明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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