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以下几类: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2.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比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3.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若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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