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4.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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