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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