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应《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参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项。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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