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时,抵押合同一般应一并解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主合同解除意味着主债权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也应消灭,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通常也随之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明确约定主合同解除后抵押合同仍继续有效,那么应依约定处理。但若无此特别约定,从法律规定和原理来看,主合同解除时抵押合同会一并解除,以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避免出现主债权不存在但抵押负担仍存续的不合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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