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 特殊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3. 债务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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